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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世界要闻

发布时间: 2022-12-11 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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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公司现状、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次四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西产、沈伟、熊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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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纽泰格: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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